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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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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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设立气功活动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小型、就近、自愿、分散、就地;(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治安,交通和生产,社会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批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负责人有合法身份;(7)活动场所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健身活动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1)凡有未符合应当具备八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2)提交申请时距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不满30个工作日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设立气功活动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小型、就近、自愿、分散、就地;(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治安,交通和生产,社会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批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负责人有合法身份;(7)活动场所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健身活动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1)凡有未符合应当具备八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2)提交申请时距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不满30个工作日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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