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2234512、(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咨询台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告知补正资料的。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填报信息应真实、清楚、准确。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办报告(含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办理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请参考《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沪府办发【2017】82号)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先成立机构后申请《办学许可证》。正确:机构核名后,应先提出办学申请再正式登记。错误:机构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的材料缺少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正确:机构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的,需要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错误:拟任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缺少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正确:拟任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需要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应如实作出承诺,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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