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投靠本市配偶落户)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投靠本市配偶落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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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一)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七)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八)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九)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十)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
(十一)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目录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侨务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投靠本市残疾配偶的材料 残联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投靠本市伤残军人的材料(申请人配偶的《残疾军人证》)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之一: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之二: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知青、支内人员子女投靠配偶的,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公安、卫健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投靠配偶本市方死亡的证明 公安机关提供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侨务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投靠本市残疾配偶的材料 残联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投靠本市伤残军人的材料(申请人配偶的《残疾军人证》)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之一: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之二: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知青、支内人员子女投靠配偶的,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公安、卫健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机构或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投靠配偶本市方死亡的证明 公安机关提供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2 审查人员 1、一般投靠: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2、支内、知青本人或子女投靠: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3、少数民族、华侨投靠::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4、投靠本市残疾配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5、丧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决定 23 部门负责人 1、一般投靠: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2、支内、知青本人或子女投靠: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3、少数民族、华侨投靠::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4、投靠本市残疾配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5、丧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855号1号窗口(综合窗口);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杰路51号枫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枫泾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355369;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500号 山阳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山阳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44555; 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58号 吕巷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吕巷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376563; 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新路1号 干巷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干巷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01142;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恒顺路280弄15号 朱行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朱行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33696701;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601号 漕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漕泾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53804;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兰兴路100弄2216号 兴塔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兴塔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57365870; 金山区朱泾镇金南街550号 金山分局朱泾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67313217; 金山区亭林镇亭学路110号 金山分局亭林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233669 ; 金山区金山卫镇南阳湾路1853号 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67263429; 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商大街288号 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钱圩窗口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6:30 57294700; 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855号 金山分局廊下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95713; 金山区石化城区沪杭公路8699号 金山分局象州路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940110; 金山区石化城区临桂路2525号 金山分局蒙山路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966623; 金山区亭林镇中心路187号 金山分局松隐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80110; 金山区朱泾镇文化街36号 金山分局新农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46256; 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20弄9号 金山分局张堰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213056。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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