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口登记(市内户口迁移)

本市户口登记(市内户口迁移)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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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预审。
2、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5、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6、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
7、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目录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直系亲属迁移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关系证明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非直系亲属迁移的,需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供《居住核查表》(整户迁移除外) 公安机关系统查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就职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社区公共户人员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者单位集体户之间迁移须提供迁入单位的就职证明 就职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社区公共户之间迁移无需提供) 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出具结果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离婚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民政、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居住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居住在非本市的,提供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 房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居住核查表》;公安机关系统查询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情况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出售、动迁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单位集体户人员迁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证明,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因子女无法在单位集体户报出生须将户口迁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单位出具的无法在单位集体户报出生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因房屋动迁,但分配的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出或者未购买商品房屋,须提供动迁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因法院判决需将户口迁出,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当年度《录取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因家庭矛盾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存在家庭矛盾的情况证明 由现户籍地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调查情况,并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父母的《结婚证》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房屋产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凭证或者“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和《居住核查表》 公安、房地、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或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房屋配售(租)人员或者户内成员的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择一提供)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或夫妻关系证明 民政、公安等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现役军人的证明 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农业户口人员购房类迁移、农业迁非农的,须提供本人自愿农转非并知晓不能再非转农,以及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书面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农业户口人员迁移到农业户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派出所函调乡(镇)人民政府获取)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直系亲属迁移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关系证明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非直系亲属迁移的,需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供《居住核查表》(整户迁移除外) 公安机关系统查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就职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社区公共户人员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者单位集体户之间迁移须提供迁入单位的就职证明 就职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社区公共户之间迁移无需提供) 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出具结果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社区公共户之间迁移无需提供) 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出具结果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离婚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民政、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居住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居住在非本市的,提供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 房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居住核查表》;公安机关系统查询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情况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出售、动迁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单位集体户人员迁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证明,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因子女无法在单位集体户报出生须将户口迁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单位出具的无法在单位集体户报出生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因房屋动迁,但分配的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出或者未购买商品房屋,须提供动迁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因法院判决需将户口迁出,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家庭矛盾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存在家庭矛盾的情况证明 由现户籍地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调查情况,并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当年度《录取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房屋产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凭证或者“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和《居住核查表》 公安、房地、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或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房屋配售(租)人员或者户内成员的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父母的《结婚证》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现役军人的证明 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择一提供)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或夫妻关系证明 民政、公安等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农业户口人员购房类迁移、农业迁非农的,须提供本人自愿农转非并知晓不能再非转农,以及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书面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农业户口人员迁移到农业户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派出所函调乡(镇)人民政府获取)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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