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区级权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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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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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法人申请核准的函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项目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项目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规划土地意见书 规划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用海预审 海洋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不动产权证 规划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土地出让合同 项目单位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5)《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3号)第三条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
(6)《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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